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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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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阳政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11-23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政发〔2005〕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阳泉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2020年]》阳泉组团的规划界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协议出让三种形式。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园林、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是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空间位置。

  下列利用城市有效视觉空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均属招标、拍卖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汽车站、火车站;

  (六)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两侧;

  (七)全市性公示栏、牌、阅报栏等;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九)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产权人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空间位置)。

  下列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属于协议出让范围:店堂牌匾广告、软体广告等。

  依照市户外广告阵地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但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公益广告牌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并分批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市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市政、园林、公安等部门协同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和招标、拍卖计划,确定在非政府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时需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简称为业主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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