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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2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我省建设领域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了《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好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用工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用工单位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根据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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