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省厅已发的各类文件凡与上述工作规则相抵触的,以工作规则为准,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管理处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第27号令); 4、《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5]30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规划处)。 4、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利用处)。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方案(耕保处)。 6、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及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确需压覆重要矿床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单位应承诺在用地报批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规划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一)文字部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用地单位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基本农田补划初步方案); 3、县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备案项目受理通知单》;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可用经设计单位盖章的摘要本); 6、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床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承诺); 7、负责受理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如何落实,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否已落实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项目是否已落实); 8、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出具: (1)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性质的认定意见; (2)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为标准农田,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充基本农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9、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当出具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标准农田易位的的请示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标准农田易位意见; 10、建设项目用地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 (1)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二)图件部分: 1、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2、县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附图; 3、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应附具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12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