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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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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发布日期】 2005-11-22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7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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