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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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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05〕127号
【发布日期】 2005-11-2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平政发〔2005〕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平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平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缓解和减轻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精神,按照《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2006年起将平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平湖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并轨,实施平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现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积极推行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及医疗供需状况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巩固完善,逐年提高的原则,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组织管理
  (一)由市府办、卫生局、财政局、农经局、民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保障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平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宣传和指导工作。平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合医办”),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二)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负责人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平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每年对平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运行、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社会反映及时提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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