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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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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发布日期】 2005-11-22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运行、清算、管理,方便居民办理个人社会保障事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居民个人社会保障事务信息化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卡)是指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发行,通过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支持,用于居民个人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以及小额消费支付等事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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