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顺生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珠海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 1.4 遵循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分类和分级 2.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2.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2.3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2.4 分级规范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2 组织体系框架 4 预测和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基本响应程序 5.3 扩大应急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调查和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储备和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物资保障 7.9 经费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12 劳动和社会保险保障 7.13 气象信息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习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监督检查和奖惩 9.3 施行日期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为我市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1.2.2 地方性法规、规章:《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