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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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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桂地税发[2005]271号
【发布日期】 2005-11-3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271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合力,促进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等有关问题通如下:
  一、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
  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即日常检查,是指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有关征管环节(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所进行的税务检查,主要负责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纳税评估、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需要立案查处等日常管理工作,是征管部门的基本职能和管理手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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