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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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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发[2005]105号
【发布日期】 2005-11-3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按规定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为政府部门办理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 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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