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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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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发[2005]104号
【发布日期】 2005-11-3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自然科学与技术科学(以下简称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本市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坚持以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为原则,坚持“双百”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自然科学的研究,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结合,繁荣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
  第三条 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为市政府奖项,每两年举行一次。评选奖励经费由财政列支。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人数为15-20人,其中专家、学者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市评委会的职责:
  (一)制定评选奖励实施细则;
  (二)批准成立专业评审组;
  (三)审议专业评审组意见;
  (四)评定获奖论文和获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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