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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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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发布日期】 2005-11-29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相关内容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1日)修订。

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  《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豆罗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以下统称执法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分别以局、分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协助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市和区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市容环境,规划、园林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人防、房产、建设、民政、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条 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执法局的主要职资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大气、水、环境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摆摊设点、流动经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环境噪声污染和违法在人行道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房及装修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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