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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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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穗地税发[2005]297号
【发布日期】 2005-11-29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  附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二章 核定征收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

  第三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核定的行为与税款所属期的时间先后关系分为事前核定、事中核定和事后核定;按核定的具体方法分为定额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第四条 事前核定是指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所属年度结束前,根据纳税人以前月份或年度的情况,对本年未来月(季)税款核定征收;事中核定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临时取得某项收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发票时,因其有关收入、支出凭证不完整而对该项收入核定征收;事后核定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期结束后,检(稽)查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而核定征收。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包括: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人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人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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