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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访制度》和《浙江省价格投诉举报接访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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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价检〔2005〕315号
【发布日期】 2005-11-3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访制度》和《浙江省价格投诉举报接访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访制度》和《浙江省价格投诉举报接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05年11月30日
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信访工作,便于群众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反映情况,提高价格信访的办理效率,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及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领导下访活动的通知》(浙委办(2005)5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下访包括领导定期接访、预约接访和直接下访。
  第三条 领导下访坚持“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有难必解”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定期接访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定期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价格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以下简称举报事项),并依法审查处理的一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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