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纪人条例(2005年修订)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经纪人及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纪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生活中,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纪人依法进行的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和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经纪人的注册登记;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