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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纪人条例(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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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41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2005年修订)

 

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经纪人及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纪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生活中,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纪人依法进行的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和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经纪人的注册登记;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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