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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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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公正、公开、文明执法。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摩托车驾驶人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五)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七)向道路上抛洒物品妨碍道路通行安全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行经渡口不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不低速慢行的。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拖拉机用于载人的;
  (四)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六)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七)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十)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或者不按限速标志行驶的;
  (十一)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二)在夜间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的。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或者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的;
  (二)违反规定超车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四)违反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五)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交替通行的;
  (六)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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