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5年修订)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5日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5年修订)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 野生动物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维护物种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第五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形成爱护野生动物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应当把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当作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