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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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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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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NO:SC080623)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定居、工作和投资的归侨、侨眷。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应当认定其侨眷身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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