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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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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  《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荣怀
2005年11月28日

 

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利用自用划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管、国土、规划、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八条 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制度。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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