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规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介绍,是指运用市场机制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相互选择而提供的中介服务行为。 职业介绍机构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相互选择而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 境外劳动力到本市就业和本市劳动力出境就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人才交流活动按照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共职业介绍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职业介绍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相互选择、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活动。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职业介绍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