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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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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黔建法通[2005]382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黔建法通[2005]382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设系统有关单位:
  《贵州省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办法》已经2005年度第2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施行前的准备工作,接通知后,请你们组织力量编制对外、对内公开的详细目录,并结合实际提出公开的方式,于2005年12月16日前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黔党办发[2005]1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对建设事业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政务公开成为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是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
  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政务公开责任机制。
  省建设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规处,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
  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监督的要求,编制对外、对内公开的详细目录,对外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对内公开的内容向机关职工公布。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合法、有效。
  信息公开后,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更正;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应予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一节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实行主动公开制度。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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