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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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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
【发布日期】 2005-11-2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6日


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200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侮辱、虐待等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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