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6日 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200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侮辱、虐待等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