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抚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 2005年 11月 22日市政府第 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2005年11月28日 抚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燃放时能产生色彩、图案、闪光等现象并伴有爆音、烟、雾、气体等声像效果的娱乐产品。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2、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经营许可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