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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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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抚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  《抚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 2005年 11月 22日市政府第 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2005年11月28日
 
 

抚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燃放时能产生色彩、图案、闪光等现象并伴有爆音、烟、雾、气体等声像效果的娱乐产品。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2、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经营许可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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