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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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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43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8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7年7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准备提请会议首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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