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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兴义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州府发[2005]61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兴义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义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移风易俗,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兴义市丧葬活动。遵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兴义市人民政府呈报的《兴义市殡葬管理办法》,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兴义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应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顶效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是顶效开发区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卫生、物价、环保、建设、城管、林业、民族宗教、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文体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 实施步骤
  2006年起至2010年,在以下区域内实施火葬:黄草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桔山街道办事处笔山村、滴水村、新场村、朝阳村、双凤村、酸枣村(除二、三组外)、桔园村、锅底塘村、大山村、杨柳村一组和二组、永兴村一组、花月村及所有社区居委会;坪东街道办事处木贾村、东贡村(除坡贡组的坎子以上、破古外)及所有社区居委会;下五屯街道办事处鸡场村、纳吉村(除邱家屯组外)及所有社区居委会。
  2011年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火葬。
  顶效开发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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