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5]293号文件的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买卖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房屋质量缺陷引发的经济纠纷,规范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使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受市建委委托,由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等单位主编的《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推荐性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T01-103-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管理,由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组织印刷、出版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房屋质量缺陷鉴定与评定 4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程序 5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方法 5.1 成本法 5.3 价差法 5.4 市场比较法 6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方法的应用 7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结果 8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 附录A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的规范格式(叙述式) 附录B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的规范格式(表格式) 1 总 则 1.0.1 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房屋质量缺陷引发的经济纠纷,规范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使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类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评估,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除外。 1.0.3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编制。 1.0.4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0.5 其他类型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术 语 2.0.1 房屋质量 在国家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中,对房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2.0.2 房屋质量缺陷 房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 2.0.3 房屋质量缺陷认可 房屋质量缺陷各方当事人对房屋质量缺陷的部位、类型、程度等达成共识,并签订书面协议。 2.0.4 房屋质量缺陷鉴定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缺陷的部位、类型、程度等给予技术判断,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2.0.5 房屋质量缺陷评定 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质量缺陷的部位、类型、程度等给予技术判断,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2.0.6 可修复的房屋质量缺陷 可通过采取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的施工措施予以修复的房屋质量缺陷。 2.0.7 不可修复的房屋质量缺陷 因技术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可行,不能修复的房屋质量缺陷。 2.0.8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 房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房地产经济价值降低。 2.0.9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 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其结果作为确定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补偿金额的参考依据。 2.0.10 成本法 求取修复房屋质量缺陷所必需的各项费用之和作为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方法。 2.0.11 资本化法 求取房屋质量缺陷所引起的未来收益损失的现值作为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方法。 2.0.12 价差法 求取类似的无质量缺陷房屋和有质量缺陷房屋市场价值之差作为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方法。 2.0.13 市场比较法 与类似房屋质量缺陷进行比较,对其损失补偿金额进行修正、调整来求取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方法。 3 房屋质量缺陷鉴定与评定 3.0.1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之前,应当进行房屋质量缺陷认可或鉴定、评定。 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