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保障警报信号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及其控制设备、供电设备、警报器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