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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5]79号、沪价费[2005]49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请核定上海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报名费、入学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5]83号)收悉。为了规范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按照《关于调整本市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8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一般专业每生每学期按800-1600元,艺术类及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年按1500-2400元标准收取。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规定执行。若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规定执行。
  2.高等教育住宿费。按照《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规定执行。
  3.入学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参照《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2]008号、沪财预[2002]008号)规定执行,即本科生的入学报名费为每人14元,考试费(测试费)每科26元;专科生的入学报名费为每人14元,专科生实行免试入学,不收考试费。
  4.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按照《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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