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南昌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公务用字; (二)汉语文出版物和以汉字为基础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电影、电视屏幕用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服务用字; (五)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用字; (六)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以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 (八)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名称、商标、说明用字; (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