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苏交法[2005]92号 第一条 为规范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非公路标志(以下简称非标)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第三条 非标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