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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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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交法[2005]9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厅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于十月二十日经第二十五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反馈。
 
2005年11月15日

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在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 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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