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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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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发布日期】
2005-11-1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现将《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孙兆林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恢复和培育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规范封山禁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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