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津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夏政发〔2005〕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夏津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夏津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保障女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德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