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密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新密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五保户和农村特困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郑州市农村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及《中共新密市委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新密发(2005)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从农村中最困难的人员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目前主要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家庭成员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或者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防止因患大病又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 救助原则
第四条 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其他筹资方式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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