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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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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发布日期】 2005-11-1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铁岭市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办法
 
 
《铁岭市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办法》业经2005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铁岭市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能作用,保证各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审核的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市、县、乡三级地方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就特定的事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外部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第三条 全市乡级以上政府及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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