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5〕73号
【发布日期】 2005-11-1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8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丽政发(2004)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遵循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服务农民的原则,实行“县级统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段补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办法管理。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凡属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及原来是农业户籍因土地征用、小城镇改革和下山脱贫等原因而农转非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的权利:
  (一)有权根据本办法规定享有医药费用补偿;
  (二)有权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提出批评和投诉。
  第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和维护本办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三)积极配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
  (四)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县委办、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监察局、广播电视台、农业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领导以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农医委),县农医委在县卫生局设办公室(简称县农医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保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结中心(简称县报结中心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