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8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2005年全县基本建立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积极动员农民参加,参保率达到70%以上;通过宣传、发动、引导,逐年稳步提高,到2007年参保率达到80%,逐步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 《办法》和本细则中的“大病”是指农民身患疾病住院产生大额医药费用,或者是身患特殊疾病产生大额门诊医药费用。 第四条 在本县范围内,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及从事此项工作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都应自觉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县委办、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监察局、广播电视台、农业局、民政局、残联等单位领导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农医委),县农医委在县卫生局设办公室(简称县农医办),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保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结中心(简称县报结中心),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报销审核支付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相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乡镇农医委),由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办会计、民政助理员、卫生院院长等组成,办公室(简称乡镇农医办)设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责任协助乡镇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编制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订或修改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三)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制订有关部门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职责和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为建立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五)确定年度筹资标准、支付标准及收缴管理办法; (六)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收支和财务年度预决算; (七)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对乡镇农医委及其农医办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县农医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农医委的决定,并负责《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制订各项规章和业务操作流程; (三)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管理、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的制作、发放与年检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负责受理并调查处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六)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的工作指导与督查; (七)及时上报工作报表。 第十条 县报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支付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及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 (三)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上报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基金预警报告、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对策;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工作; (五)负责受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转院、外地住院、特殊病种等审批(核)、备案工作;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七)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电脑联网,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医委)及乡镇农医办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发动工作;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