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我市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