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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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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5]10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8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我市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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