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发[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5]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加强我州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凡在我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应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绿地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街道行道树和通过城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果园等;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五)市区、市郊的风景区的绿地;
  (六)市区山林绿地、路边草坪等。

第二章 规 划
  
  第七条
 各县(市)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城市绿化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要根据城市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结合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