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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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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5]156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农村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定标准,切实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主管,具体办理有关业务审批工作。镇(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初审和报批工作。
  第四条 凡长期居住在三亚的持有本地户籍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有如下五类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独生子女户和纯女户;
  (三)因伤、病、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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