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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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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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