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