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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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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43号
 
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有关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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