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
《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四条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实行广泛、平等、民主、公开、透明、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拥有以下权利: (一)以法定方式参与环境立法; (二)以法定方式参与环境政策的制订和环境规划的编制; (三)以法定方式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四)获得和使用环境公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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