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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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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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