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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各单位:
  《静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静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步伐,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创业,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除政府投资(即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县外国内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县内投资者在静宁县投资兴办的实业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在我县的所有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市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省、市、县重复规定的,按“从高从优”原则只享受一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各类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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