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各单位: 《静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静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步伐,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创业,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除政府投资(即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县外国内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县内投资者在静宁县投资兴办的实业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在我县的所有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市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省、市、县重复规定的,按“从高从优”原则只享受一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各类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