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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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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桐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确定。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第五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费款的征收管理和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的缴费登记、缴费工资总额的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的审核和检查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记录和待遇享受、社会保险的稽核等具体事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贯彻和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基金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和增值保值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障金支付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省有关规定核拨。

 

第二章 缴费登记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自行缴费的,由其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缴费对象)经核准参加社会保险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对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对象,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对象,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条 缴费对象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传输给市地方税务机关,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第九条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第三章 费款征缴

 

  第十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单位和缴费职工个人工资基数相分离的征缴办法。

  缴费单位按照单位上月职工人数、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征缴比例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月人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纳。

  缴费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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