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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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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11月1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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