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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契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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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3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契证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契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葫芦岛市契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契税征收管理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契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契税,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契税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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