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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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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龙政发[2005]70号
【发布日期】 2005-11-02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5]7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龙港、海岱管理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烟台市属以上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龙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物价的能力,搞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价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和《烟台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龙口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或经营场所的企业(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部队、学校除外)、外地驻龙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 基金征收坚持取之于民,取之有度,用之于民,用之合理的原则,主要用于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补贴。

第二章 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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