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 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市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前条所指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政府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政府的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订,报本级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政府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政府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