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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排水价格进行改革和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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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5〕78号
【发布日期】 2005-11-0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排水价格进行改革和调整的通知


黑龙江省引嫩工程管理处、黑龙江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的有关精神和政策规定,对报送的成本、费用等进行了认真审核,为充分听取供需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多次组织召开了协调会。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有利于水利工程实现良性运行,促进节约用水,并考虑用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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